淺談毒樹之果理論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淺談毒樹之果理論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毒樹之果理論的緣起

毒樹之果(Fruitofthepoisonoustree)是什麽,産于何地,它有毒嗎?毒樹之果理論的發源地在美國。所謂"毒樹之果",是美國刑事訴訟中對某種證據所作的一個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所獲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並獲得的第二手證據(派生性證據)"。以非法手段所獲得的口供是毒樹,而以此所獲得的第二手證據是毒樹之果。簡而言之,筆者認爲毒樹即非法獲取的刑事證據,毒樹之果指從毒樹線索中獲取的其它證據。毒否,各國各異。

毒樹之果理論最早的萌芽

  毒樹之果理論作爲一個保護刑事被告人權利的理論,在美國也不是從來就有的,一定的制度需要一定的環境來造就,毒樹之果也不例外。

  1920年,西爾弗索恩·倫巴公司訴美國案(SilverthorneLumberCo.v.USA)案中,聯邦特工人員以不合法的手段扣留了西爾弗索恩·倫巴公司一些書籍和記錄,但是被告獲得了法院批准歸還書籍和記錄的命令。特工人員遵守了法院的命令,但在歸還書籍和記錄之前,將這些要求歸還的物品進行了拍照。法院審判中,控方根據這些照片要求法院對這些文件簽發傳票,辯方西爾弗索恩案要求排除非法證據所衍生的第二手證據。最高法院認爲:以非法搜查獲得的信息爲依據而簽發的傳票是無效的。正如控方不能在法庭上使用違憲搜查獲取的直接證據一樣,對于以此搜查爲基礎而獲得的間接證據亦不能使用。排除規則適用于違憲搜查所汙染的證據,並且這種汙染延伸至通過以非法搜查得來的信息爲基礎所獲得的其他證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4條:人民有保護其身體、住所、文件與財産的權利,不受無理拘捕、搜索和扣押,此爲不可侵犯的權利的規定,而西爾弗索恩案卻成爲了確立毒樹之果原則的重要源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