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修訂“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集體打假球將遭重罰

台灣修訂"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集體打假球將遭重罰

 新華社台北110日體育專電(記者陳鍵興)爲遏止打假球歪風,台灣當局立法機關10日通過修正後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其中規定,集體打假球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2000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據了解,1990年開打的台灣職業棒球聯賽,多年來壹直受到假球案的影響,票房每況愈下。長期以來,台灣各界不斷呼籲通過加重相關刑責,以嚇阻不法行爲,使在台灣最受歡迎的棒球運動能夠健康發展。

 

  根據修正後的條文,以暴力、脅迫、欺詐或其他非法方式,涉入運動彩券、破壞賽事公平者,從原本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爲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罰金也從最高1000萬元修改爲3000萬元。

 

  去年2月,台灣檢方偵結台灣職業棒球史上規模最大的壹起假球案,對現役及退役球員、教練和地下賭盤成員等共24人提起公訴。檢方調查發現,自2006年以來,台灣職棒在地下賭盤與涉賭球員、教練的操控下,至少有30場以上的比賽涉及打假球。台灣媒體當時評論稱,這起假球案至少讓台灣棒球水平倒退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