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懷鈺指控老板偽造公文 法院未發現實證不起訴

  徐懷鈺指控前東家龍演經紀公司老板吳祖望,冒用其名義盜蓋印章偽照演出契約及暫存證信函;經臺北“地檢署”調查,并未發現吳祖望犯罪實證,所以檢方認為契約為真,判定不起訴處分。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訊息,徐懷鈺控訴吳祖望盜用她的印章,在去年1月20日暫存證信函給享鴻公司,內容表明“徐懷鈺與享鴻公司經紀關系終止”;還指出,去年6月,吳祖望涉嫌偽造她的“演出契約”與上海索爾比公司簽約,造成她違約需賠償龍演200萬新臺幣。

  徐懷鈺還提出吳祖望去年1月7日傳給她的簡訊,“未經你過目與同意,我就私自作主幫你將存證信函寄出”,對此,吳祖望供稱,是徐懷鈺委托他寫存證信函,且在當天就寄出,并非去年1月20日寄出。

  調查發現,徐懷鈺與享鴻公司的演藝契約糾紛,都授權吳祖望處理;虛構“演出契約”的部分,日前經臺北“地院”調查,此份契約為真,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