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法官

恐龍法官

 

  恐龍者,巨獸也。暗喻恐龍雖貌似強大,但思維脫節,難以跟上形勢,更脫離社會現實,對受害者毫無同情心。

  20109月,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莊佩君、王俊彥及楊國煜審理一名6歲女童被抱在被告大腿上性侵的案件,由于沒有女童反抗的證據,輕判被告32個月的刑責,引起社會的驚愕和憤怒。輿論中開始出現 "權大但反應遲鈍"的"恐龍法官"稱謂。隨後並引發15萬人連署要求開除法官,社會團體和民間更號召民衆走上街頭,用白玫瑰爲象征,呼籲各界抵制 "恐龍法官"。201115日,台"法官法"通過初審,增設"恐龍法官"退場機制。

  而這次被提名爲 "大法官"人選又遭緊急撤換的法官邵燕玲,于2010年在另外一起3歲女童遭性侵案中,推翻前審徒刑72個月的判決,認爲"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甚至建議可將吳嫌依"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減輕判刑,令人側目,引發民衆不滿。